本標準規定了設計、制造部門對各種機械壓力機(以下簡稱壓力機)所必須提供與遵守的**技術條件。并適用于對壓力機使用部門的**監督。 本標準適用于各種壓力機。 1 工作部件的**要求 1.1 剛姓離合器與制動器一 1,1.1剛性離合器傳動的壓力機應能做到滑塊從上死點運行至下死點以前的25毫米滑塊行程范圍內;當需要緊急制動時,滑銷、轉鍵(包括半圓鍵、單、雙轉鍵、矩形轉鍵等,以下簡稱“轉鍵”)離合器應能立即脫開,對滑塊進行制動。 1.1.2 滑銷、轉鍵離合器不準用于行程次數大于200次/分的壓力機上。 1.1.3 滑銷、轉鍵離合器承受沖擊的零件應在材質及熱處理方面采取措施,保證一定的沖擊韌性。并應進行探傷檢查。 滑銷、轉鍵在每使用半年(二班制)以后,應進行探傷檢查,合格后才能繼續使用。 1.1.4 滑銷離合器操縱機構的要求 1.1.4.1 滑銷離合器的操縱機構月牙叉,應在與滑銷完全脫離接觸以后,主動部分才能帶動從動部分旋轉運動。 1.1.4.2 滑銷、月牙叉在滑槽內的移動應靈活、可靠。 1.1. 4. 3 月牙叉在單次行程啟動操作以后,應能立即復位。 1.1. 4.4 月牙叉在非操作情況應不會被外力所推動而壓下。 [注:相當于月牙叉作用的裝置亦應符合1.1.4.1~1.1.4.4的要求。] 1.1.5 轉鍵離合器操縱機構的要求 1.1.5.1 轉鍵離合器的操縱機構凸輪擋塊,應與主鍵的鍵尾接觸良好。 1.1.5.2 凸輪擋塊與其轉軸的連接必須可靠,它們在軸向方向上允許一定的位移,并起一定的緩沖作用。 1.1. 5.3 單、雙轉鍵在鍵槽內轉動應靈活可靠.雙轉鍵的主、副鍵的聯銷應靈活、靠。 1.1.6 剛性離合器的操縱機構的座架,在床身上必須安裝正確、牢固,受振后不得產生松動。 1.1.7 與剛性離合器相聯鎖的各種帶式制動器的制動角應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 1.2 摩擦離合器與制動器 本節主要對氣動摩擦離合器作規定。其它如濕式離合器、電磁離合器等參照本節要求及其特殊的要求執行。 1.2.l 氣動摩擦離合器與制動器(以下簡稱“摩擦離合器”與“摩擦制動器” )的聯鎖控制動作都應靈敏、可靠、互不發生干涉。 1.2.2 摩擦制動器的制動角應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 1.2.l 摩擦離合器與制動器的控制氣路的電磁閥必須采用常閉、氣壓復位式的雙聯**聯鎖閥。 1.2.4 摩擦離合器與制動器操作控制中,應有緊急停止按鈕超控于其它操作按鈕。對大型壓力機在前、后面都應有緊急停止按鈕。 l.2.5在離合器的控制氣路中,應使空氣壓力不得超過設計規定值。氣壓超過上限值或降到所需壓力以下時,應能自動控制滑塊停止運行。 1.3 傳動裝量 1.3.1 摩擦離合器傳動的壓力機應能反向旋轉。 l.3.2 曲柄轉角指示器 閉式壓力機應在易見部位裝設曲柄轉角指示器。 1.3.3 曲柄停止角度 剛性離合器傳動的壓力機,其曲柄上死點停止角度不應大于土5° +5° 氣功摩擦離合器傳動的壓力機,其曲柄上死點停止角度不應大于 -10
1.3.4 傳動系統的防護 對外露于床身外的傳動齒輪、皮帶輪、飛輪、杠桿等傳動零部件(安裝高度位置在2.5上者除外)均應裝設防護罩。 1.3.5 飛輪制動器 a.閉式壓力機必須安設飛輪制動器。 b.飛輪制動器必須安裝牢固, 制動工作靈活、可靠。 1.4 滑塊平衡魔裝置 壓力機一般都應帶有滑塊平衡裝置。 1.4.1 彈簧平衡裝置 1.4.1.1 彈簧平衡裝置應具有彈簧破損時的**結構。 1.4.1.2 彈簧平衡裝置必須能在連桿斷裂時,在行程的任何位置都可以平衡住滑塊及其所附上模的重量,而不向下產生位移。 l.4.2 氣動平衡裝置 l.4.2.1 氣動平衡裝置應具有防止活塞、拉桿等零件發生破損或松脫時,影響**的結構。 1.4.2.2氣動平衡裝置必須能夠不靠制動器的作用,在連桿斷裂、供氣中斷或失壓時,在行程的任何位置都可以平衡住滑塊及其所附上模的重量。 [注:上模的重量(包括墊板、模架)取滑塊重量的五分之一以上。 ] 1.5 滑塊調節裝置 1 <--插入廣告JS代碼--> .5.1用電動機調節滑塊裝模高度的調節機構應與主傳動相聯鎖,機構本身應有可靠的鎖緊裝置,其上、下調節限位開關應靈敏、可靠,安裝應牢固、位置正確。 1.5.2 對于大型壓力機應備有與操作控制系統構成聯鎖控制的**栓。調整與維修時應將**校放在工作臺上。 1.6 腳踏操作裝置 a.腳踏操作裝置的外露部分的上部及兩側應有防護罩,防止意外觸動; b.腳踏板的腳踏處,應有防滑板或貼有防滑墊; c.腳踏板的復位彈簧一般采用壓簧。 1.7 欄銻和平臺 1.7.1 壓力機床身頂面高度超過3米時,一般應設檢修平臺及護欄,平臺上的鋪板應是防滑板,邊沿至少翹起15毫米。 1.7.2 在護欄上應有紅色**指示燈。 1.7.3 引上床身頂面的梯子,至少應有一節踏腳桿與操作控制系統相聯鎖。當合上踏腳桿時,應斷開主傳動控制。 1.8 操作控制 1. 8.1 采用剛性離合器的壓力機必須具有單次行程操作的機構。 1.8.2 壓力機上的轉換開關及其操作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8.2.1在離合器與制動器控制系統中一般應有停止、腳踏、寸動、滑塊調節、單次行程和連續行程等工作規范的轉換開關(剛性離合器允許根據情況確定)。 1.8.2.2 應采用鑰匙轉換開關, 在每個轉換位置上應能鎖住,并抽出鑰匙,并能準確可靠地保持在所轉換的位置上。 1.8.2.3 當轉換開關選定在“連續行程”位置,在操作時必須先作一予控制動作,再實現連續行程。 1.9 其它 1.9.1 壓力機上所使用的螺栓、螺帽、銷釘等,因其松脫,會發生滑塊意外動作或零部件移位或跌落時,必須采取防松措施。 1.9.2 壓力機上所使用的彈簧,因其破損、脫落會發生滑塊意外動作者,必須采取防護措施。 1.9.3盤動飛輪所用的專用盤桿應與操作控制系統構成聯鎖控調,盤桿本身結構應做到在完成盤動工作以后,能順利地從盤孔內退出來。
2 **裝置的要求 2.1 對**裝置的要求 對于壓力機的**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2.1.1 滑塊向下運行時,操作者身體的任何部分都應不可能進入或停留于工作危險區界之內。 2.1.2 滑塊向下運行時,當操作者身體任何部分進入工作危險區界限以內時,應使滑塊立即停止運行。 2.1.3滑塊向下運行時,當操作人員的手從放開操作按鈕(或操作杠桿)開始,并伸向工作危險區界限的時間間隔內,滑塊應能在手到達工作危險區界限之前被停止運行。 2.2 **裝置的類別 **裝置分為**保護裝置與**保護控制裝置二類: 2.2.1 **保護裝置 a.柵欄式; b.推(拔)手式; c.牽手式。 2.2.2 **保護控制裝置 2.3 **裝置的選配要求 2.3.1 每臺壓力機都必須根據不同的使用情況選配**裝置。 2.3.2 壓力機如未選用柵欄式、推(拔)手式、牽手式等**保護裝置,則必須選用雙手操作式**保護控制裝置。 2.3.3 **壓力機應在選用雙手操作式**保護控制裝置的同時,并選用光線式**保護控制裝置。 2.3.4 對于壓力機左、右兩側在使用上存在不**因素者,應同樣采取**防護措施。 2.4 **裝置的結構與安裝要求 2.4.1 柵欄式**保護裝置的要求 除寸動操作規范以外,操作時應在關閉柵欄后,才能啟動滑塊向下運行;滑塊在向下運行中,應不能打開柵欄;滑塊向上運行時,則不受此限。 2.4.2 據(拔)手式、牽手式**保護裝置的要求 拔手(棒)的長度及撥動的幅度的調節應可靠,動作應靈活。 牽手式不適于行程短、行程次數高的壓力機,它的調節必須可靠。 2.4.3 雙手操作式**保護控制裝置的要求 2.4.3.1 按裝在床身上、按鈕盒上的按鈕面不得凸出于邊框;防止意外觸碰。 2.4.3.2 雙手操作式的二個按鈕外側之間的距離必須大于250毫米。 2.4.3.3 當滑塊向下運行過程中操作者必須同時按壓按鈕。如放開任一操作按鈕,滑塊廊立即停止運行。 2.4.3.4在單次行程工作規范時,滑塊應自動停止在上死點。即使雙手繼續按壓著操作按鈕,滑塊也不會作另一次運行,而必須先松開一下按鈕,然后再以雙手按壓按鈕。 2.4.3.5 對于被中斷的操作控制需要恢復以前,必須先全部松開按鈕,然后再次雙手按壓才能繼續滑塊運行。 2.4.3.6 多人操作的壓力機上,對于每位操作者都應具有雙手控制按鈕,并且只有全部操作者協同操作時,滑塊才能啟動運行。 2.4.3.7 雙手操作按鈕與工作危險區的距離,應不小于下式計算的數值: D s=1.6 (T1十T 2) 式中:D s —— **距離,米; 1.6 —— 手的伸進速度,米/秒; T1 —— 雙手放開按鈕開始至電磁控制裝置的動作的時間; T2 —— 從制動器開始制動至滑塊停止運動的時間,秒。 2.4.4 光線式**保護控制裝置要求 2.4.4.1光線式**保護控制裝置的投光器、受光器的長度,一般應取壓力機的行程長度與滑塊調節量的和。其總長度超過400毫米時,取400毫米。 2.4.4.2 投光器與受光器組成的光軸數為2個以上者,其光軸間距應不大于50毫米。 若干投射光軸所組成的垂直平面(即感應響應區)安設在距工作危險區的距離超過500毫微米時,光軸間距允許不大于70毫米。 2.4.4.5 本控制裝置不得被用作壓力機的啟動或停止滑塊運行的機構。 2.4.4.6 本控制裝置允許設計成滑塊向下運行時起作用,向上運行時不起作用。 2.4.4.7 本控制裝置所采用的電子器件、繼電器一旦發生故障或損壞時,或所用電壓不穩時,應自動控制停止滑塊運行。 2.4.4.8本控制裝置的電子控制部分不得安裝在受陽光曝曬處或在40℃以上熱源處,并不得安裝在對電子器件工作存在干擾的磁場附近。 2.4.4.8.1 光線式的**距離 由光電、紅外投射(或反射)所形成的感應響應區(即光束、光幕感應區等)離工作危險區的距離,應不小于按下式計算的數值。 D s=1.6 (T1十T 2) 式中:D s —— **距離,米; 1.6 —— 手的伸進速度,米/秒; T1 —— 手或身體遮斷感應響應區至電磁控制裝置動作曲時間,秒; T2 —— 從制動器開始制動至滑塊停止運行的時間,秒。 3 **監督控制裝量及其顯示裝置的要求 3.1 **監督控制裝置及其顯示裝置的技術要求 3.l.1 壓力機一般均應具有若干種**監督控制裝置(以下簡稱“監控裝置”)及其相應的顯示裝置。 3.1.2當被監控制的部件超出規定的6作限度時,監控裝置應立即做出響應,斷開相應控制電路,使滑塊停止運行,并加以監控狀態的顯示。 3.1.3 對**聯鎖控制系統都應有顯示裝置。 3.1.4 對監控裝置的工作狀態的顯示可以是數碼顯示,或光、聲的警告性警示。 3.2 監控裝量及其顯示裝置的配置 3.2.1 監控裝置及其顯示裝置的基本類型: a.光線式**保護控制裝置(如電子器件及電路系統工作狀態)的監控裝置及其顯示裝置。 b.歡聯**聯鎖閥(如電磁線圈、進或排氣口壓力的工作狀態)的監控裝置及其顯示裝置。 c.曲柄在上死點(或設停點)的越程監控裝置及其顯示裝置。 d.凸輪控制機構的監控裝置及其顯示裝置。 e.制動器止動時間或止動角的監控裝置及其顯示裝置。 3.2.2 壓力機對監控裝置及其顯示裝置的選配要求 對于閉式壓力機一般應帶有3.2.1款所列監控裝置及其顯示裝置。 對于開式壓力機根據結構一般應帶有3.2.1款所列a、b、c項裝置。 各種壓力機根據其結構、操作、工作等需要,還應具有其它**監控裝置及其顯示裝置。
4 電力傳動及控制的**要求 4. 1 對于電力傳動與控制方面的**要求應符合JB2738—80《機床電氣設備技術條件》**部分普通機床電力傳動及控制內有關時規定。 4.2 對于大型壓力機的電氣線路一般應采用雙電路設計。 5 氣動與液壓系統的**要求 5.1在氣動或液壓系統中,當氣壓或液壓突然失壓或供氣、供液中斷,應有保護措施和必要的顯示。同時對系統中所提供的*大油壓不得超過系統內所使思元件的名義**工作壓力。 5.2 氣動控制及液壓控制系統中,不允許有異物和水侵入。 5.3 儲氣罐、筒和壓力油儲油筒在設計結構和制造工藝方面應符合有關**標準。 6 檢驗規則 6.1 檢驗要求 6.l.1 壓力機的**性的檢驗(包括6.2~6.15條)應結合壓力機出廠交驗時,按規定的空運轉試驗時間及負荷試驗時進行。 6.1.2 壓力機出廠后,仍應根據說明書的要求及規定或參照本標準要求,按期作**檢查。必要時還應規定壓力機**檢查的細則。 6.2 剛性離合器與制動器的**檢驗 根據1.1條要求,主要檢驗以下項目: 6.2.1 檢驗剛性離合器與制動器的零部件安裝位置的正確性、緊固性。 6.2.2檢驗剛性離合器、制動器動作的靈活性、可靠性。在規定的空運轉時間內,單次行程規范中不允許出現連沖。檢驗滑塊的制動情況應符合1.1.1款的要求。 6.2.3檢驗剛性離合器、制動器與其操縱機構配合動作的正確性。工作狀態的穩定、可靠性。檢驗轉鍵不得卡死,滑銷不得折斷和彈簧應處于正常工作狀態。負荷試驗后應折件檢查剛性離合器零件。 6.2.4 檢測制動角不大于規定數據,對帶監控裝置的應檢查其可靠性。 6.2.5 在規定的空運轉時間內,檢驗雙手操作及其它**保護控制裝置與剛性離合器、制動器工作的協調、準確與可靠性。 6.3 摩擦離合器與制動器的**檢驗 根據1.2條要求,主要檢驗以下項目: a.檢驗摩擦離合器與制動器的聯鎖控制的靈敏可靠、相互協調情況。 b.檢驗控制氣路的雙聯**聯鎖閥的聯鎖功能的可靠性,模擬試驗不少于三次。 c.檢測摩擦制動器的制動角不大于規定數據和相配的監控裝置的可靠性。 d.檢驗單人雙手操作或協同操作時,同時檢驗**保護控制裝置與摩擦離合器、制動器工作的協調、準確與可靠性。在規定空運轉時間內不得出現異常現象。 e.檢驗壓縮空氣管路的氣壓控制裝置(包括**閥;止回閥、減壓閥、儀表、繼電器等)的可靠性。 6.4 傳動裝置的**檢驗 根據1.3條要求,主要檢驗以下項目: a.檢驗曲柄轉角指示器及曲柄停止角度的一致性,帶有曲柄停止角監控裝置應檢驗其可靠性。 b.檢驗飛輪制動器的安裝情況與其工作的靈活、可靠性。飛輪制動器的制動時間應符合設計要求。 c.檢驗傳動外露部分的防護裝置的齊全與可靠性,檢驗回轉方向與指示箭頭的一致性。 6.5 滑塊平衡裝置的**檢驗 根據1.4條要求,主要檢驗以下項目: a.檢驗結構上的**防護情況。 b.檢驗滑塊彈簧平衡裝置或氣動平衡裝置,在發生事故狀態下,在行程任何位置可以平衡住滑塊(包括上模重量)。 6.6 滑塊調節裝置的**檢驗 根據1.5條要求,主要檢驗以下項目: a.檢驗調節封閉高度限位開關器件的質量、安裝牢靠、位置準確性,手動或電動調節機構的自鎖情況。 b.檢驗**栓與電氣聯鎖控制的可靠性。 6.7 腳踏操作裝置的**檢驗 根據1.6條要求,主要檢驗其結構應符合要求。 6.8 欄梯和平臺的**檢驗 根據1.7條要求,主要檢驗以下項目: a.檢驗欄梯和平臺結構應符合要求。 b.檢驗欄梯的**聯鎖控制與**指示。 6.9 柵欄式**保護裝置的檢驗 根據2.4.1款的要求,檢驗柵欄開閉動作與壓力滑塊運行動作之間的協調性與**聯鎖情況。 6.10 推(撥)手式、牽手式**保護裝置的檢驗 根據2.4.2款的要求,檢驗裝置的調節與使用的可靠性。 6.11 雙手操作式**保護控制裝置的檢驗 根據2.4.3款的要求,主要檢驗以下項目: a..檢驗裝置的安裝合理情況。 b.檢驗雙手操作的功能。按照2.4.3款內2.4.3.5,2.4.3.6,2,4.3.7項的基本要求,并結合6.2和6.3條離合器的**檢驗同時進行。 6.12 光線式**保護控制裝置的檢驗 根據2.4.4款的要求,主要檢驗以下項目: a.檢驗檢出器的結構尺寸等。 b.檢驗受光器不受外界光源干擾的情況。 c.檢驗投光器、受光器的調節及固定可靠性。 d.檢驗投光器與檢出器安裝的**距離。 注:在6.9、6.10、6.11、6.12條內,對其**保護功能的試驗次數都不少于10次。 6.13 **監督控制裝置及其顯示裝置的檢驗 根據3.1條的要求及3.2條的配置要求,按照壓力機所帶的監控裝置及其顯示裝置,模擬非正常工作狀態,檢驗裝置的準確性、可靠性和顯示裝置的顯示正確性。試驗次數不少于10次。 6.14 電力傳動及控制的檢驗 根據第四章與1.8條的要求進行檢驗。 6.15 氣動與液壓系統的檢驗 根據第5章要求進行檢驗。 6.16 檢驗結果的評定 凡完全符合本標準要求,并符合2.3.3款要求者可稱為**壓力機。如不符合2.3.3款要求者,而能符合2.3.2款要求的壓力機只認為該壓力機符合標準要求,采取了**措施,但不給予**壓力機稱號。 |